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异议审查工作,提高审查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(农业部分)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(以下简称 保护办公室)负责异议审查的组织实施,审查员具体承担异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。
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异议,是指自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,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等要求的品种权申请,可向保护办公室提出意见。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称为“异议人”,品种权申请人称为“被异议人”。
第四条 异议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向保护办公室提出异议:
(一)申请品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、生态环境;